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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CPA经济法9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24年06月20日 新澳门

  票据有价证券的特征1. 债权证券持票人可以就票据上所载的金额向特定票据债人行使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2. 金钱证券持票人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债人给付一定的金钱3. 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都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都不得作为根据4. 设权证券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出票这种票据行为创设

  票据在经济上的职能支付结算汇兑信用融资

  支票的概念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支票的出票1.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应认为出票行为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该支票无效3确定的金额 ① 必须是确定的金额,如果是不确定的金额,票据无效 ② 以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恶,票据无效 ③ 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④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相对人不能再授权他人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6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7注意收款人名称并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或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2.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有效,依法推定即可1支票是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 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记载后则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4. 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用途如为支付货款,但该记载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5. 记载无效的事项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到期日。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仍然有效

  提示付款期限1.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2.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3. 支票的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人。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2空头支票4. 支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被付款人拒绝付款后,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5. 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银行本票的概念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 我现行法律规定的本票仅为银行本票2. 基本当事人只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1银行本票的出票人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的办理银行本票业的银行机构2出票银行自己是付款人,不涉及付款人名称的问题

  银行本票的出票1.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不能授权补记4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2.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或出票地的 → 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或出票地3. 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银行本票不得转让

  提示付款期限1. 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2. 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3. 出票银行已经作为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是主债人,持票人对出票银行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出票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1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持票人可以自出票之日起2个月内随时提示付款2即使持票人未在2个月内提示付款,只要未超过2年,其付款请求权并未消灭。持票人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仍可以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商业汇票 本票 支票

  汇票的类型1.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2.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1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2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3. 根据付款日期的不同1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2远期商业汇票涉及提示承兑找人承诺兑现的问题4. 电子商业汇票包括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人民银行要求自20180101起,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2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依托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3与纸质票据相比,只是其载体签章方式有所区别,票据法律制度原则上适用于电子票据票据丧失补救等制度等没有适用空间4由于不存在纸质载体,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采取的是数据电文方式,票据行为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签章,票据行为人拟交付票据时,在系统内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想对方,相对方若同意接受则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交付完成5企业集团财公司的性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其业范围包括票据承兑,则可以为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 ① 长期以,财公司成对的商业汇票,在相关法规和实践一直属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 ② 人民银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1111发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30101起施行,把商业汇票分成银行承兑汇票财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三类 ③ 其他相关法规尚未进行相应修改,目前不单独讨论财公司承兑汇票,包含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出票1. 付款日期四种记载方式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到期日是一个确定的日期3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由于出票日期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收款人拿到汇票时就知道该汇票什么时间到期4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需要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因此,持票人应尽快去提示承兑。根据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2. 出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 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 确定的金额 ④ 付款人名称 ⑤ 收款人名称 ⑥ 出票日期 ⑦ 出票人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 未记载付款日期为见票即付 ② 未记载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 未记载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① 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② 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不予支持4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出票人关于票据签发用途利息违约金的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3. 出票的效力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成为票据债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2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3对付款人的效力 ① 出票时,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 ② 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签章之后,才基于该承兑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人,此时其称谓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商业汇票背书的案例1. 背书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1对于电子商业汇票,背书指的是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相应行为,不存在物理意义上的背面或粘单2背书包括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2. 背书行为的实质要件背书人必须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才取得票据权利3. 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3可以补记的事项被背书人名称票据法规定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 →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5. 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有效 → 背书时附有条件,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6. 任意记载事项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7. 背书连续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8. 委托收款背书实际工作,大多数商业汇票均由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提示付款1除了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2通过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但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9. 质押背书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了出质人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记载必要事项 ① 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② 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构成转让背书2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①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进行委托收款背书,但不能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 ② 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背书无效与背书有效的情形

  承兑是商业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承兑申请人在申请承兑时,应先向承兑人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于汇票到期日之前再将剩余金额足额存入在承兑人开立的银行账户承兑人承兑后即成为该汇票上的主债人,即使出票人的银行账户金额不足,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否则应承担延迟付款的法律责任1. 提示承兑期限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1见票即付无须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2. 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3. 承兑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文句承兑字样和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日期,未记载的,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4. 附条件的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5. 承兑的法律效力1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未依法取证,也不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①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6. 票据义人可以区分为主债人和次债人1票据上的主债人本票出票人汇票承兑人,因为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其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其为最终的偿还义人,不享有再追索权2票据上的次债人最后持票人不能首先对其请求付款,而只能对其行使追索权 ① 包括汇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本票上的背书人;支票上的出票人背书人 ② 次债人如果因为被追索而偿还,通常还可以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3票据上的保证人,应区分其被保证人的身份而定 ① 被保证人为主债人,则保证人属于主债人 ② 被保证人为次债人,则保证人属于次债人7. 非票据义人未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债,但是其行为会对票据关系生重要影响,仅仅是票据关系的关系人,包括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委托收款人代理付款人 相关日期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判断1.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1保证文句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2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保证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才能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零星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2.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1被保证人未记载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保证日期未记载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3. 票据行为人的签章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整个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本身有效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票据本身有效4. 保证责任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e.g. 承兑人是被保证人时,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保证人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后,票据关系全部消灭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5. 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因形式要件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6. 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因实质要件的欠缺如当事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而无效,则补一下囔囔票据保证的效力1.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1. 最初追索权的取得1到期追索权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2期前追索权 ① 被拒绝承兑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行使期前追索权 ②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③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活动2. 最初追索权的保全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 通知义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的事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还可以同时通知其他被追索人2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3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签收单额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4. 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间接损失1最初追索权 ①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再追索权 ① 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② 发出通知书的费用5. 追索对象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对汇票债人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3承兑人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对承兑人仍可行使追索权4持票人对伪造人被伪造人均无追索权5回头背书 ①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②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1. 依出票行为,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2. 以背书转让取得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税收继承赠与法人的合并取得票据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3. 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4. 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5.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票据权力的善意取得1.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从形式上享有处分权。转让人必须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受让人才有理由相信其有处分权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3受让人基于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而且符合背书行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完成交付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5受让人必须付出相当对价2.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1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2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1. 票据基础关系票据关系据以生的由民法规定的法律关系1最重要的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2票据原因关系作为票据当事人之间授受票据原因的法律关系,如支付买卖货物的价款支付租金等3票据资金关系出票人与承兑人付款人之间关于将用于向持票人付款的资金安排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出票人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之间在出票前会订立委托合同,对付款资金的安排等事项进行约定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将全部票据金额支付给承兑人2. 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1票据行为的内容如果与基础关系不一致,票据关系的内容只能依据票据行为确定2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并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票据行为有效3. 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一种票据权利的买卖,双方并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关系1属于家特许经营业,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业2其他组织与个人从事票据贴现业,票据贴现行为背书转让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但是,贴现人被背书人又对该票据进行背书转让时,如果符合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新的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的代理票据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代理人进行如大多数票据均由持票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作为代理人去提示付款1. 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2必须明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3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2. 越权代理票据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在权限范围内的代理行为继续有效3. 狭义的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1本人被代理人事后表示追认,票据行为对本人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并由本人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2本人被代理人事后未追认,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被代理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无权代理人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但本人被代理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4. 表见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其代理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被代理人应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被代理人对相对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相对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票据的伪造1. 票据伪造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 如果票据行为人指明本人被代理人的存在并以代理人的身份在票据上签章,即使其欠缺代理权,也不构成票据伪造,而属于无权代理2. 伪造人1由于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2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3. 被伪造人1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形下,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被伪造人,因此不存在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问题4. 真实签章人1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2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的真实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5. 表见代行一般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被伪造人的授权,则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被伪造人承担票据责任6. 错误付款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① 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无重大过失,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同等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 ② 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① 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不能免除,其他债人也不能免除责任。即票据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各个票据债人包括承兑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而消灭 ② 付款人的损失,只能另行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偿还

  票据的变造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加以改变1. 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2. 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3. 如果变造人也是票据的签章人,变造人应被视为在变造之后签章

  票据抗辩票据债人基于合法事由对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的行为1. 对物抗辩绝对的抗辩票据债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但并非所有的票据债人均有权提出对物抗辩,只有享有抗辩权的人才有权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2对物抗辩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① 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出票时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者票据金额的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或者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称进行了更改,由于票据本身无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进行抗辩 ② 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人的债不存在基于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当事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其包括但不限于 A. 签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签章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B. 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 对人抗辩票据债人可以基于合法事由对特定持票人主张抗辩1票据债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2票据债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3票据债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4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任何票据债人请求付款,不受其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5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因此,票据债人可以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3. 票据抗辩的切断制度在持票人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况下,如果其前手的权利已经获得了抗辩切断的保护,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受到抗辩切断的保护

  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1. 出票人承兑人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3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自出票日起2年2. 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1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2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3. 票据权利与民事权利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票据权利的补救1. 挂失止付1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① 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只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丢失,才可以找付款人去挂失止付,对于尚未承兑的商业汇票,不能挂失止付 ② 支票 ③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2挂失止付的地位并非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仅仅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采取的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票据被冒领或者骗取 ①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② 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2. 公示催告人民法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可以持除权判决书行使票据权利1失票人应当向票据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提出书面的额公示催告申请2人民法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3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作出除权判决之前申报权利的,人民法应通知其向人民法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查看该票据。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人民法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4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且无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作出除权判决;逾期未申请的,人民法应终结公示催告程序5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人民法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支付结算方式的分类1. 票据结算方式 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内信用证银行卡预付款电子支付2. 借记支付工具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 贷记支付工具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3. 同城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 异地结算方式银行汇票托收承付 同城和异地均可采用的结算方式商业汇票汇兑委托收款银行卡4. 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汇兑委托收款 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内信用证托收承付

  汇兑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1. 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2.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3. 汇兑的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4. 汇兑的退汇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2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1. 收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2.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1. 信用证的特征1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2适用于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货物和服贸易3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① 但是,在信用证业,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者服 ② 银行只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核银行收到单据时,应仅以单据本身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是否为相符交单。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4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2. 开证1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2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3. 保兑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者要求,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者议付的确定承诺 → 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对相符交单付款确认到期付款或者议付的责任4. 转让由转让后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特别标注可转让字样的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的受益人,但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的受益人5. 议付可议付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或者在开证行或者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或者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资金的行为1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2保兑行对以其为议付行的信用证加具保兑,在受益人请求议付时,须承担对受益人相符交单的议付责任3指定议付行非保兑行且未议付时,保兑行仅承担对受益人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6. 付款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银行卡1. 单位卡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2. 信用卡的计息和收费1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2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3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4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5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的,不得收取超限费6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1. 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而非定期存款账户2.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3. 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账户,是其主办账户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① 银行为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在账户,要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② 账户管理系统生成基本存款账户编号,企业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当向银行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③ 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另有规定除外2存款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异地常设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食堂招待所幼儿园3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4. 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交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5. 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对其特定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6. 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如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7. 异地存款账户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或区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者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者业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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